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单位团组织: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之一,也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管理、衡量团的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团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工作,促进团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现将我市2015年度团费收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
团费交纳标准: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文件),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学生、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其他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团县市区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二、缴费方式
1、各地各单位于11月30日之前到团市委组织部领取团费收缴文件和《共青团焦作市委员会团费专用缴款单》,核对本地区本单位2014年度团费上缴额;请到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特定窗口交纳2015年度团费,并将本年度团费收支情况(需加盖公章)报送团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同时上报本地区学校在校生总人数、团员数、交纳团费详单。
2、2015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逾期未完成任务或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组织,团市委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团费上缴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其所在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未完成的团费数额从该单位次年上缴的团费中冲抵。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补缴时间不缴或少缴团费的团组织,取消市级荣誉的参评资格,并再次明确催缴时间和金额,同时向同级党委反馈意见。
3、团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取。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如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和团干部,订阅各类团的报刊杂志,上交上级团组织等,不得挪作它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监督。严格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团市委年底工作考核的必查项目,各级团组织要将近两年的团费收缴使用的帐册、票据、团费收据本等规范整理。严格对照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开展自查,确保各级团组织能够按规定收缴团费并合理使用。对在团费管理中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团市委将根据具体情节严肃处理。
2、注重宣传。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情况是各级团组织的组织状况和管理状况的重要反映,各级团组织要把团费收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团员按时缴纳团费和团组织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共青团焦作市委
2015年11月9日